錢存在小孩的賬戶離婚時怎么分?(夫妻離婚小孩生活費不付怎么辦)
不少寶爸寶媽都喜歡給自家寶貝開一個賬戶存入一些育兒基金



然而教育基金、錢存妻離節日紅包……一筆筆存入孩子賬戶的小孩資金所有權究竟歸誰父母能否自由支配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起來看看孩子賬戶里的錢父母能隨便花?深圳法院這樣判2017年,張某(男)與王某(女)結婚2018年,戶離婚時婚小孩生活費孩子小明(化名)出生隨著孩子成長,不付辦夫妻倆逐漸感受到經濟壓力,錢存妻離為保障孩子未來生活,小孩雙方共同決定。戶離婚時婚小孩生活費
以小明的不付辦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并約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為孩子的錢存妻離教育基金開立賬戶后,銀行卡交給母親王某保管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小孩親朋好友逢年過節給孩子的戶離婚時婚小孩生活費紅包都會存入該賬戶;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倆還會將一些其他款項存入該賬戶,不付辦。錢存妻離
賬戶內的小孩資金用于支付小明的培訓費用等支出,還有部分款項轉入王某的戶離婚時婚小孩生活費個人賬戶2023年4月,張某與王某協議解除婚姻關系,約定小明由張某撫養離婚時,王某將小明的銀行卡交付給張某,賬戶余額為925.97元張某作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張該賬戶內所有款項均屬未成年人小明的個人財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賬戶全部款項。
王某辯稱,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從性質上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同時,王某主張賬戶資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撫養支出,不存在不當處置情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案涉賬戶以未成年人名義開立,但明顯存在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合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故不能僅憑賬戶名稱認定款項歸屬,而應結合開立目的、資金來源及實際用途等要素綜合判斷。
具體認定如下:一、關于張某與王某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王某和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夫妻雙方開立該賬戶時的初衷,是通過定期存入教育基金來保障孩子未來的成長教育,具有家庭儲蓄、應急備用的性質,并未明確約定是對孩子的贈與,故應視為通過教育基金的方式履行父母法定撫養義務,此類款項不應認定為孩子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關于長輩存入的25700元紅包款根據存入時間、金額記錄及備注信息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該款項是長輩出于對孩子的節日或生日祝福而支付,對孩子個人贈與的意圖清晰明確,款項應歸孩子所有綜上,案涉賬戶中的紅包款25700元屬于小明個人所有。
,王某作為賬戶管理人,不能證明款項專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將銀行卡移交給張某時,賬戶僅余925.97元,王某應返還小明款項差額24774.03元至于賬戶內的其他款項,則屬于張某與王某的共有財產,小明無權主張,因該部分款項發生的爭議屬于另一法律關系,應由張某與王某協商解決。
據此,法院判令王某返還小明24774.03元該判決已生效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財產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個人所有,核心在于審查是否存在明確的贈與合意及實際贈與行為。
本案中,長輩在過年、生日時給未成年晚輩贈送紅包,既寄托了長輩的良好祝愿,也體現了長輩對晚輩經濟上的支持,通常應認定為對未成年人的贈與,款項依法屬于未成年人所有而父母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成長而定期存入的款項等,在沒有明確贈與意思的前提下,不能簡單認定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同時,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財產負有妥善管理、謹慎處分的法定義務,若無法證明財產使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官提醒:夫妻在以未成年人名義開設賬戶時,建議明確賬戶性質與款項用途,避免發生誤解和爭議,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產生。
監護人在管理未成年人財產時,應當樹立規范管理意識,妥善留存財產收支明細,盡量避免個人財產與未成年人財產混合使用此外,夫妻雙方無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時,均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財產的獨立性,確保相關財產切實用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切實履行好法定監護職責。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